文件显示,原告关晓彤诉称,两被告生产制作的“清莹”牌面巾,擅自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为其产品做商业代言广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代言利益和形象。被告辩称,其已预付10万元取得史圣公司在网上使用由原告主演的电影《无极》的宣传图片的授权,涉案照片有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史圣公司取得了关晓彤的相关授权,且产品设计中涉及的关晓彤肖像与电影《无极》无关,故难以采纳针对被告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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