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宋某峰,男,1984年出生,原系吉林敖东袁林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四川省销售总经理、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销售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峰与吉林敖东袁林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林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袁林公司聘任宋某峰为四川省(即省总公司)销售总经理,实行底价承包政策,即省底价和地方底价的差价会去省总公司,支付方式是月结,用于支付各种费用、社会保险、承诺等。
袁林公司内部调整后,宋某峰与吉林敖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敖东科技公司)续签了内容相同的协议。
据审计,宋某峰在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任职期间,在其报酬(提成及差额)高达626.28万元(不含奖励177.5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敖东科技公司货款191.16万元。2020年12月,宋某峰在其成都住处被抓获归案。
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峰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审法院判处宋某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令被告人宋某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吉林敖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91.16万元。
目测显示,吉林敖东袁林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是吉林敖东(000623。SH),直接持股比例为55.93%,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吉林敖东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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